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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存续分立暨权益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欧宝娱乐app在线入口    发布时间:2023-12-03 14:22:46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因存续分立而协议转让股份,未触及要约收购。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速递”或“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网络”)通知,为实现阿里网络突出主业、非主业业务独立发展,各司其职,提高经营效益,进一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企业,阿里网络决定实施存续分立,并由分立后新设公司杭州灏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灏月”)承继阿里网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阿里巴巴集团(即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和他的下属子公司和根据上市地法律纳入其合并报表的实体,下同)内企业合计在企业具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未发生明显的变化。公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权益变更前,阿里网络持有公司379,179,68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2%,杭州灏月未持有公司股份;杭州阿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创投”)持有公司312,996,33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09%;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菜鸟供应链”)持有公司18,639,32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4%。阿里网络、阿里创投及菜鸟供应链同属于阿里巴巴集团内企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710,815,34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5%。

  为实现阿里网络突出主业、非主业业务独立发展,各司其职,提高经营效益,进一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企业,阿里网络决定实施存续分立,分立为阿里网络(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杭州灏月、传滨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传航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分立后存续公司及各新设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与分立前的阿里网络股东及持股比例一致。2023年11月30日,阿里网络与杭州灏月签订《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阿里网络拟将其持有的公司379,179,68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至杭州灏月。本次权益变更不会导致阿里创投、菜鸟供应链在企业具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更完成后,阿里网络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杭州灏月持有公司379,179,68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02%。因杭州灏月为阿里巴巴集团内企业,杭州灏月与阿里创投、菜鸟供应链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710,815,34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5%。

  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圆通速递379,179,681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圆通速递总股本的11.0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受让方将受让标的股份。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以下简称“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3.15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圆通速递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九十(90%)。

  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即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4,986,212,805.15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

  于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若圆通速递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拆股等除权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和每股转让价格将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不变;若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转让方获得的分红,股份转让价款亦将相应下调。

  本协议于签署日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转让方本次股份转让中拟转让之标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标的股份涉及的相应承诺及约束措施(如有)将由受让方继续履行。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相关联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也未签署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别的安排。

  本次权益变更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与结构发生变化,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变化,不会导致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阿里网络、阿里创投、菜鸟供应链及杭州灏月编制并披露了权益变动报告书,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和公司同日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阿里网络、阿里创投、菜鸟供应链)、《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杭州灏月、阿里创投、菜鸟供应链)。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圆通速递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圆通速递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更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做的。除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翻译服务;物业管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除证券、期货);为创业公司可以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经营范围: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仓储理货);计算机软件及系统的开发、应用、维护;物流数据采集、处理和管理;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物流供应链管理及物流方案设计,企业信息管理及咨询、商品信息咨询;物流信息处理及咨询服务;会务服务;承办展览;展览展示设计;票务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海关预录入、进出口货物报关代理;报验代理、报检、监管仓储、监管运输代理;安装、维修、鉴定:家电、家居用品、家具、健身器材、卫生浴具整机及配件;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生产与制造、批发与零售:计算机和电子设备、仓储物流设备;食品经营,销售(含网上销售):初级食用农产品、通信产品、针纺织品、服装服饰、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数码产品、化妆品、计生用品、卫生用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玩具、汽车及摩托车配件、鞋帽、箱包、皮具、钟表、乐器、框架眼镜、珠宝首饰、家具、工艺美术品、五金制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化工产品、消防器材、建筑材料、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另设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8室为另一经营场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阿里网络与阿里创投、菜鸟供应链均为阿里巴巴集团内企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注:上述持股比例均以持有人所持相关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除以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次披露的总股本为计算口径。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为实现阿里网络突出主业、非主业业务独立发展,各司其职,提高经营效益,进一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企业,阿里网络决定实施存续分立,并分立为阿里网络(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杭州灏月、传滨科技、传航科技,且分立后存续公司及各新设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与分立前的阿里网络股东及持股比例一致。本次权益变更系因阿里网络实施存续分立导致,阿里网络持有的圆通速递股份全部由分立后新设公司杭州灏月承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更后,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前,杭州灏月未持有圆通速递股份;阿里网络持有圆通速递379,179,68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圆通速递总股本的11.02%;阿里创投持有圆通速递312,996,33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圆通速递总股本的9.09%;菜鸟供应链持有圆通速递18,639,32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圆通速递总股本的0.54%。阿里网络及阿里创投、菜鸟供应链合计持有圆通速递710,815,34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圆通速递总股本的20.65%。

  2023年11月30日,阿里网络与杭州灏月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阿里网络将其持有的圆通速递379,179,68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杭州灏月。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阿里创投、菜鸟供应链在圆通速递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阿里网络不再持有圆通速递任何股份,杭州灏月持有圆通速递379,179,68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圆通速递总股本的11.02%。由于杭州灏月为阿里巴巴集团内企业,杭州灏月与阿里创投、菜鸟供应链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圆通速递710,815,34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圆通速递总股本的20.65%。

  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圆通速递379,179,681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圆通速递总股本的11.02%(“标的股份”),受让方将受让标的股份。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3.15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圆通速递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九十(90%)。

  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即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4,986,212,805.15元(“股份转让价款”)。

  于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若圆通速递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拆股等除权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和每股转让价格将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不变;若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转让方获得的分红,股份转让价款亦将相应下调。

  本协议于签署日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转让方本次股份转让中拟转让之标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标的股份涉及的相应承诺及约束措施(如有)将由受让方继续履行。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相关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也未签署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四、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因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至中证登公司办理完成本次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根据上市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公布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阿里网络与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喻会蛟、张小娟于2020年9月1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喻会蛟及张小娟将其合计持有的圆通速递379,179,68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阿里网络。

  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圆通速递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圆通速递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注册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699号5号楼3楼308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除证券、期货);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经营范围:站场:货运站(场)经营(货运代理、仓储理货);计算机软件及系统的开发、应用、维护;物流数据采集、处理和管理;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物流供应链管理及物流方案设计,企业信息管理及咨询、商品信息咨询;物流信息处理及咨询服务;会务服务;承办展览;展览展示设计;票务代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海关预录入、进出口货物报关代理;报验代理、报检、监管仓储、监管运输代理;安装、维修、鉴定:家电、家居用品、家具、健身器材、卫生浴具整机及配件;国内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生产与制造、批发与零售:计算机和电子设备、仓储物流设备;食品经营,销售(含网上销售):初级食用农产品、通信产品、针纺织品、服装服饰、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电子产品、数码产品、化妆品、计生用品、卫生用品、办公用品、体育用品、玩具、汽车及摩托车配件、鞋帽、箱包、皮具、钟表、乐器、框架眼镜、珠宝首饰、家具、工艺美术品、五金制品、塑料制品、橡胶制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化工产品、消防器材、建筑材料、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另设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8室为另一经营场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杭州灏月与阿里创投、菜鸟供应链均为阿里巴巴集团内企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注:上述持股比例均以持有人所持相关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除以该上市公司最近一次披露的总股本为计算口径。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为实现阿里网络突出主业、非主业业务独立发展,各司其职,提高经营效益,进一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可持续发展,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企业,阿里网络决定实施存续分立,并分立为阿里网络(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杭州灏月、传滨科技、传航科技,且分立后存续公司及各新设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情况与分立前的阿里网络股东及持股比例一致。本次权益变动系因阿里网络实施存续分立导致,阿里网络持有的圆通速递股份全部由分立后新设公司杭州灏月承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依法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更前,杭州灏月未持有圆通速递股份;阿里网络持有圆通速递379,179,68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圆通速递总股本的11.02%;阿里创投持有圆通速递312,996,335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圆通速递总股本的9.09%;菜鸟供应链持有圆通速递18,639,328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圆通速递总股本的0.54%。阿里网络及阿里创投、菜鸟供应链合计持有圆通速递710,815,34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圆通速递总股本的20.65%。

  2023年11月30日,阿里网络与杭州灏月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阿里网络将其持有的圆通速递379,179,68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杭州灏月。本次权益变更不会导致阿里创投、菜鸟供应链在圆通速递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更完成后,阿里网络不再持有圆通速递任何股份,杭州灏月持有圆通速递379,179,68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圆通速递总股本的11.02%。由于杭州灏月为阿里巴巴集团内企业,杭州灏月与阿里创投、菜鸟供应链构成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圆通速递710,815,34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约占圆通速递总股本的20.65%。

  转让方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圆通速递379,179,681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圆通速递总股本的11.02%(“标的股份”),受让方将受让标的股份。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3.15元,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圆通速递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九十(90%)。

  受让方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每股转让价格与标的股份数量的乘积,即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4,986,212,805.15元(“股份转让价款”)。

  于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期间,若圆通速递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拆股等除权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和每股转让价格将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不变;若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转让方获得的分红,股份转让价款亦将相应下调。

  本协议于签署日经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转让方本次股份转让中拟转让之标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标的股份涉及的相应承诺及约束措施(如有)将由受让方继续履行。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相关联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特殊条件,协议双方也未签署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别的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任何其他权利限制。

  四、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因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至中证登公司办理完成本次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提供而未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2、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2,403.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0%,回购最高成交价为15.0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10元/股,累计回购总金额为34,650.49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20元/股,回购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披露的《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5)。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2023年11月,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307.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9%,回购最高成交价为13.4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10元/股,回购总金额为4,082.39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2,403.1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0%,回购最高成交价为15.0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10元/股,累计回购总金额为34,650.49万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方案的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已达回购金额下限,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间内实施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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